说明:
一、本表以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1个综合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等3个行业领域专项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3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表(有关文件规定的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全部纳入了相关行业领域专项表,未再单独列出),共3类21个检查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将各类检查表结合运用,并可以对其中的检查事项、检查内容等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本表所引法规标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对相关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三、本表检查依据指引和法律责任指引中既规定了上位法依据,也规定了下位法依据的,如果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在有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法律责任。如果根据下位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在有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下位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法律责任,而不能直接援引上位法的法律责任条文。
四、本表对现场执法中常见的违反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检查事项,按照以下原则明确处罚条款:一是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的,例如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以法律法规的相关罚则作为处罚依据。二是构成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以部门规章的相关罚则作为处罚依据。三是不属于前两项情形,构成事故隐患的,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作为处罚依据。四是如果涉及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不得以罚款代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