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04-1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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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
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

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3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提供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变更有关事项未重新核发许可证;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奖品目录未备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游艺设备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备案;游戏游艺设备未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对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等。

4.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4

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3.对网络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时段时长限制,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监督管理。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1.设立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单位名称、域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经营终止注销情况;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备案;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自审制度;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6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7

对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艺术考级机构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发布情况;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情况;考级简章、时间等信息备案情况;考级结果报送情况;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情况;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监督管理。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8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

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证;营业性演出审批情况;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及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重新报批情况;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违规情况制止及报告情况;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提交相关证明情况;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记录或提交虚假书面声明;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情况;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拒不接受检查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9

对网络表演市场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表演内容核查;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网络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情况;内容审核管理制度;表演者管理情况;表演者身份核实情况;经营单位标识标注情况;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用户注册系统情况;违法信息发布处理报告情况;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自审情况;自审信息报送情况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3.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
4.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0

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及网络表演经纪人员资质情况;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认证身份信息及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情况;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1

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2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

1.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经营场所及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的监督检查。

3.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3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在线旅游经营者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4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旅游经营者

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市场管理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5

对旅游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被许可人

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6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7

对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文物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物博物股、文物保护中心

是,县文旅广电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8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实施单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19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存续状况未明显改善的,应当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非物质文化遗产股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0

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经审批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1.对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网络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1

对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单位

1.对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2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印刷内容的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3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发行出版物内容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4

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制、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活动的行政检查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和出租

业务的企业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5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编印内

部资料

性出版

物的企业

1.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的监督检查

3.编印内容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6

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3号)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4号)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作

品创作和传播活动的各类企业

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以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及《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违法实施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7

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行政检查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企业

1.是否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2.是否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3.电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4.电影发行企业、 电影院是否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 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5.电影院是否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8

对广播电视机构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机构

1.节目内容管理检查;
2.
安全播出管理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传媒机构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

29

对文物保护范围内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范围内单位

1.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检查;
2.
文物本体保护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文物保护中心、文物博物股

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