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岳阳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我局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我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局决策的需要,围绕我县依法行政改革与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五条 重大依法行政改革、依法行政发展远景规划、重大依法行政政策和其它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 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
(二)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由分管副局长或指定股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咨询论证会;
(三)论证会后,承办股室、单位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
(四)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研究时,要提交汇总后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局法制监督股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实行临时聘请制。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列席我局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我局有关的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
(三)可以独立为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依法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咨询、论证活动。
(五)接受我局对咨询、论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我局对每位咨询、论证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我局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等。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