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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实施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法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局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纪要或印发文件等形式反映决策结果,原则上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民主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目录)
第四条 凡属局重大决策,应当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涉及全县农业改革发展的全局性重要问题;
(二)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三)年度农业事业费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
(四)提交县政府审议决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本局规范性文件;
(五)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及人员调整;
(六)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新党员的吸收。
(七)以农业农村局名义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和对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决定;
(八)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年度农业对外交流计划,重要农业招商引资和合作项目等;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程序规则)
第五条 局重大的决策建议,由局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局相关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党组书记同意。
第六条 由局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局相关单位承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提交。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基层组织、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需要进一步论证评估的,应当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
(五)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重大决策,提交决策前要经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八条 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流程)
(一)会前协调。重大的决策,会前一般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时应一并提交。
(二)准备材料。由有关单位准备规范化的材料,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无法书面送达的,应以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人员到场。凡研究决定局重大决策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如不能到会,必须委托到会的相关班子成员代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报请会议主持人同意,并将本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
(五)充分讨论。会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见。
(六)做出决策。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七)形成纪要。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会议决策事项一般要形成纪要,涉及面不广的日常性工作可通过抄告单形式印发相关单位执行。
(八)组织实施。重大决策经过民主审定后,必须确定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实施结束后,承办该项决策事项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员将结果及时汇报。
第九条 重大决策会议必须记录,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事过程,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和决定等,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
第十条 及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保证决策的跟踪。
第四章 决策保障
第十一条 局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和专家、法律顾问等的作用,密切联系基层组织、科研单位及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三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五章 决策监督(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 局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通过适当途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局纪监室负责各项重大决策实施的督促,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适宜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民主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