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财政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函
来源:县财政局   2022-08-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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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预算单位、其他采购实体:

现将岳阳县财政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在原稿上修改并报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扫描,于9月27日前报送至岳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人:周劲

联系电话:13973022878

邮箱:yyxczj7648001@126.com

岳阳县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和其他采购实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就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按照《岳阳市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货物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服务采购项目(含工程类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需相关财政投资评审文件)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的项目。

货物项目预算40万元以下、服务采购项目(含工程类服务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项目预算60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项目实施

(一)采购人年初在“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内录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报相关业务股室审批,用于全年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文件报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备案。

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参照《岳阳市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货物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服务采购项目(含工程类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根据省市限额标准调整),由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邀请供应商时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进行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200万元执行(根据省市限额标准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竞价采购资金进行限额具体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一律采用竞价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也不得利用拆分项目及化整为零规避电子卖场竞价采购。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需求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

(三)年内需追加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内先行申报采购预算,并将追加预算文件电子档案录入系统,报相关业务股室审核后,再申报采购项目。

需本级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提供分管副县长和县长签字审批的报告。

(四)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无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五)采购人提交采购计划申报资料:采购意向公开公示资料;上级资金来源报告或年度预算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采购需求方案;岳阳县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会商记录。

(六)采购人特殊情况处理。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应在项目申请采购前,报县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七)县财政局收到采购人项目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如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在审批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采购人,由采购人补充完整资料后重新申报,办理的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八)县财政审批采购项目后,采购人应及时向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项目委托。

采购人发送采购项目委托时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以便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九)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签收采购人发送的采购项目,同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项目立项时应在政府采购系统内上传代理协议。

(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或成交通知书(非公开招标)。

(十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十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

采购人应当组织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1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代表,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是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三、健全内控制度

采购人根据《岳阳县财政局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岳县财函〔2021〕22号)要求,按“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前期调查、审批流程、运行监督、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同时,采购人应加强对二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督促二级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项目安排的财政支出,采购人要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方式和程序进行的,应暂停拨付款项并立即向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财政局报告。对上报的未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的项目,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查明原因、督促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涉及财政资金补助的政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验收时,政府采购方式、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应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计划下达、资金补助和款项拨补的必要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采购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考核,同时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纳入绩效考核。

(四)县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的专项检查,定期分析、通报反馈、督促整改,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