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3-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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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3〕7号
为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原材料。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
三、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格运输许可制度。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查扣并销毁,对涉案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将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及生产工具主动上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要求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要强化监督,加大打击力度;各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形成整治合力。
七、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同时依法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举报电话:0730-321459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有效期一-。
岳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