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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4-07-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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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400008

 

 

 

 

 

 

岳县政发〔201412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 -7-7


 

岳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宣传、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公安、住建、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民宗、水务、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条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丧事大操大办,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严禁在县城建成区内摆设灵堂、占道搭棚、游街送葬、放炮奏乐等。禁止在县建城区内出殡沿途燃放烟花、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八条  严禁宗教从业人员在县城建成区从事违规治丧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规治丧提供场地、设施和从事丧事服务。

第三章  公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兴建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由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十一条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禁止在“三沿六区”(主干公路沿线、铁路沿线、主要河道沿线,县域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工业园区)内建造坟墓。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

第四章  惠民殡葬

第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内的纯居民(公职人员除外)在县殡仪馆办理丧事活动,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在县建成区范围内免除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丧属自行运送遗体到县殡仪馆的不予补偿费用;

(二)免除吊唁厅5使用费,水晶棺5存放费;

(三)免除1间住宿房5的住宿费。

第十四条  县殡仪馆收费项目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县财政将全县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度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县殡葬管理所每季度与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殡葬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岳阳县殡葬管理考核细则》实行目标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获取惠民殡葬优惠的,由县殡葬管理所依法追回免除的费用,并依法处理,相关单位或当地村(居)委会应当协助。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主要领导及主管责任人评先资格,并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殡葬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单位考核不达标的;

(二)本辖区、本单位内死亡人员,应进殡仪馆治丧未进殡仪馆的,对乱埋乱葬处置不力的;

(三)为违反本细则提供条件的或参与违规丧葬活动(含悼念)的;

(四)为不符合享受惠民殡葬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拿卡要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仪馆、公墓山等公共设施或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岳县政通〔20142)规定的县城禁炮区。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