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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4-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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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4-00018

 

 

 

 

 

 

岳县政发〔201417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岳阳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岳阳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已经 2014- 10- 23 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11-3

岳阳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各部门具体职责: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汇总奖励对象名册报县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局备案(已参保的同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未参保和其他特殊情况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因故未发放奖励金的对象按规定发放奖励金,对不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对象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情况,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等资料,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做好参保奖励对象奖励金的发放。

   (四)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龄进行核实。

   (五)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县(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2014-1-1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第四条 第三条中所指本县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二)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三)达到奖励-龄的5-前将户口迁入本县、连续居住5-以上、在本县缴纳养老保险5-以上且在本县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四)户口迁出本县但在本县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职工

  (五)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一)从2014-1-1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1-1起抵扣完原领取奖励金后,再按每-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10-22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第六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从财政经费中列支。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县财政部门,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部门统筹。筹集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由县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三)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除去省级财政承担50%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统筹。 

第七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方式:

(一)退休金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随退休金统一打卡发放。

(二)退休金未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金发放。

(三)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每-第四季度打卡发放。

  第八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在2014-1-1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单位审批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对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还须将其个人信息数据和奖励对象名册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

申请人在2014-1-1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签订《协议》。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同时公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两份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妥善保存申请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奖励对象名册应同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 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实施。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