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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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岳县政通〔2014〕10号
为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县域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下列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窃电装置用电;
(六)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
(七)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八)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的;
(九)其他窃电行为。
二、对于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断供电;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停止侵害,承担赔偿责任;窃电用户因窃电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禁止生产、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供电企业职工窃电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电企业查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用户应当提供便利。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向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拒绝、阻碍用电检查、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用电检查及监督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用电、依法缴费。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窃电行为,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0730-764376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