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5—26005 |
岳阳县物价局文件
岳县价〔2015〕6号
岳阳县物价局关于调整供应县城原水价格的
批 复
岳阳县新墙原水供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供应县城原水价格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和公开听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2015-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供应县城原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供应县城原水价格由0.30元/立方米调整到0.38元/立方米(含:铁山到新墙水库入口计量的原水价格0.08元/立方米、价格调节基金0.01元/立方米)。
二、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按照县政府《岳阳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岳县政发〔2013〕3号)文件规定,对供应县城原水按供水量价内征收0.01元/立方米的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应设立往来专户,逐-计提按-上缴财政。
三、水价调整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居民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你公司必须会同县洞庭公司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新价前要利用公示牌、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取得广泛理解和支持,确保新水价的顺利实施。同时,你公司在新水价执行后,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努力开拓经营,降低经营成本,加速管网改造,提供优质服务。
四、调整价格自发文批准之起第二次抄见表量执行,第一次抄见表量仍按原价格执行。
岳阳县物价局
2015-4-16
抄 送:市物价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优化办、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岳阳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5-4-16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