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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5-05-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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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2015-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发放对象

城关镇范围内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城镇居民。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县城镇户口,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2、本-度连续享受6个-以上低保待遇的低保家庭或城镇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96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或无房户;申请家庭自申请之起前5-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况。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②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③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④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⑤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发放标准

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

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人口为1人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保障人口为2人的,补贴标准为900元/-;保障人口为3人及3人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临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保障人口为1人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保障人口为2人的,补贴标准为700元/-;保障人口为3人及3人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0元/-。

家庭人口:指配偶、具有血缘关系和赡养扶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具体以户口簿为准。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所在社区统一到县住房保障办领取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岳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表》。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2、低保家庭出具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出具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单位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出具租房协议书、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房证明;

4、结婚证、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需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二)初审。镇政府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镇民政所。

镇民政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予以公示后反馈县住房保障办。

(三)复审。县住房保障办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度复核制度,根据复核结果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办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名单确定后,县住房保障办汇总填写《岳阳县2015-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花名册》。

县财政局将租赁补贴资金金额拨付到县房产局租赁补贴资金专户,县房产局再按《补贴保障花名册》汇总补贴资金以银行卡发放到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按《补贴保障花名册》名单将租赁补贴银行卡发放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严禁虚报情况,骗取冒领。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在5-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六)归档。县住房保障办应按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逐户建立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

四、组织领导

调整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城关镇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产局,县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部署和决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住房保障办要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部门配合。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省、市、县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做好这项工作。县房产局负责租赁补贴发放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监督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及审核工作;城关镇政府、居委会(社区)负责对申请对象资格上报和张榜公示工作;城关镇财政所负责租赁补贴资金银行卡直接发放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