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6-00009 |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6〕8号
为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自2016-7-1起至2020-12-31止。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二、禁猎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
三、禁猎物种:所有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兽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以及所有的鸟类。
四、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并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如因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县林业、市场与质量监管、森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购买、使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
六、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等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0730-7668036、0730-7668633)。
七、在禁猎期内,如有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6-7-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止。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