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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6-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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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6-00014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的

通 告

岳县政通〔2016〕1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公路交通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畅、安、美、洁、舒”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县国省干线公路、旅游公路、主要县乡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整治内容:(一)取缔马路市场;(二)整顿集镇路段;(三)严禁临路搭棚,拆除违法建筑;(四)规范平交道口;(五)清理标志标牌;(六)保护公路桥隧;(七)治理超限超载。

三、整治要求:(一)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水沟外缘起1米以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二)禁止在集镇路段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搭建摊棚、车辆乱停乱靠等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三)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四)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五)禁止在公路上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六)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法定范围内采砂;(七)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上桥行驶,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施旅客改乘和强制卸货,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车辆装载不规范,有抛、洒、滴、漏等污染公路的行为依法予以严管重罚。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综合执法与行政执法工作。

五、马路市场摆摊设点、集镇路段占道经营的商户在接到整改通知之起的3内必须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整改。

六、公路沿线各乡镇、各单位、各村组及个人必须自觉服从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对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干扰和阻碍整治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