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7-00002 |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7〕2号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第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行动计划"(2016-2018-)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县域范围内,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须严格按照许可事项和许可要求开展采砂活动。
二、严格加强采砂船和运砂船管理。
(一)对县域范围内的采砂船只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公示、复核后建档备查。
(二)对在县域范围内从事接驳砂石业务的运砂船舶实行量方,经公示、复核后核定吨位,作为砂石配载的计量依据。县砂管稽查部门对县域范围内从事接驳砂石业务的运砂船舶实行动态吨位核定。
(三)凡未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船只,由县地方海事部门依法责令驶离本县水域,或在指定水域集中停靠;在指定水域集中停靠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驶离。
(四)涉嫌违法违规采砂的船只,应主动到县公安、砂管等部门说明情况。
(五)采砂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逐步退出,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新建或向本县水域引进采砂船只。
三、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从事涉砂经营活动。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涉砂经营活动:不得入股、参股或入干股、变相入股参股采砂船、运砂船、浮吊、砂石码头、临时砂场、砂石企业的生产与经营;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向各类涉砂涉湖涉船违法犯罪通风报信或提供便利,不得充当各类涉砂涉湖涉船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二)凡已经或正在从事涉砂经营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按照《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采矿、运砂运矿、浮吊、砂石码头与矿山经营活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岳县办〔2017〕3号)相关要求,在2017-2-15(含本)前主动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申报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本次清理内容的有关事项。凡主动申报且主动退出涉砂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减轻、从轻或免除处分与处罚。逾期仍未主动申报且退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时限、超采量、超功率、超采区的采砂行为;严厉打击盗采砂石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砂霸”和黑恶势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涉砂涉湖涉船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各类涉砂涉湖涉船违法犯罪行为和国家公职人员从事涉砂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与职务便利行贿受贿、利益输送、权利寻租等,经查实,每起奖励举报人5万元;凡举报涉砂涉湖涉船犯罪团伙案件或涉砂涉湖涉船的涉黑涉恶案件,经查实,每起奖励举报人10万元。相关部门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和依法给予保护。举报电话:0730-7666777(县公安局);12388、0730-7657002(县监察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