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7-00003 |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
通 告
岳县政通〔2017〕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必须由县域内合法批发企业配送进货;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占道经营;严禁违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经营范围、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向其他经营者批发烟花爆竹;严禁仓储经营。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对货品流向、品种、数量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严禁向零售经营者销售依法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格规范庆典焰火晚会活动。举办庆典焰火晚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并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焰火晚会安全。
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及占道经营的,由公安、安监、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监、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能职责要求,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监控和管理。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抵制无证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禁止使用的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属实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624370
县公安局 11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638689
县交通运输局 7623604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12365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