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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7-03-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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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7-00005

 

 

岳县政发〔2017〕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7-2-23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23印发

岳阳县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建设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利用国债资金、县人民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贷款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全县单个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总额超过50万元的建设项目纳入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监管办公室(简称“县重点办”)。由县重点办牵头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工作的综合调度、协调、监管与督办督查,对项目的选址、立项、可研、设计、概算财评、相关许可、招投标、变更、监理、施工合同、竣工交付、运营管理、财务核算、审计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对相关资料存档;牵头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征集、筛选,编制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度计划,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度计划跟踪管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和考评考核,监测、分析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第四条 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县发改局:负责对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核准,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节能评估、稽察和项目储备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设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核算组,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账务核算及决算、存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审,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合理性、出具竣工决算审查结论;检查、督促项目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上限值评审结论、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廉政监督,查处重点项目在审批、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违规情况。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踏勘;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在报建手续办理过程中“一票制”规费分解。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项目建设周边治安环境,依法打击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三强”行为,配合做好项目的土地征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办理的审查;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监察,确保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时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验收工作;依法查处重点项目建设在规划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乡镇和部门搞好土地征拆和控建拆违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项目开工许可的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监察;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科学编制用地规划、积极支持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及时向上级部门争取用地指标和进行土地规划调整,保证重点工程用地供给。具体承担本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土地整理、征收、收购、收回、置换、储备和供应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建设项目林业用地审批书的办理,积极向上争取林业用地指标和进行重点工程项目的林业用地规划调整,保障重点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林业用地指标。

县环保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竣工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真实性的审查;对建设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县人社局:负责解决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上-度末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下-度内拟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时限、资金来源及相关要求,并以公文形式向县发改局和县重点办申报。中期增加的项目按此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经重点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纳入-度计划或中期增补计划。凡未纳入-度计划或中期增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七条 严格控制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启动后前期费用预算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多家机构进行评审,并按最低价格确定项目前期费用预算。项目前期各环节必须达到相关规定深度要求。

第八条 县直部门和乡镇要对照上级政策,积极申报项目,力争最大额度争取国家投资。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县发改局应简化审批环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进行一并核准。

第十条 项目审批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规定执行。具体按照项目立项(可研)审批、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批复)五大流程明确牵头部门,推进并联审批及联合验收。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分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联审和竣工验收。

(一)立项(可研)审批。由县发改局牵头,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县发改局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后,应及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并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5个工作内作出批复。

2.本流程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节能评估部门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参与的县其他部门。其中:

交通、水利等项目还应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省、市、县专项规划,按审批权限由相对应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审批权限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重特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由县环保部门出具。

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由县发改部门出具。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县地震部门出具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的应先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

3.本流程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审批的内容及流程为:

1.县规划部门在受理规划设计文件后,在5个工作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设计文件审查、修改方案的审批。

2.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文件后,及时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审查(其中重大项目概算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发改局审批),并在15个工作内对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作出批复。

3.本流程参与审查部门包括根据项目性质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

4.本流程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内。

(三)施工图审查。由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审查的内容及流程为:

1.对独立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县住建、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意见。

2.本流程会审实行联合审查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内。

(四)施工许可证联办。由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办的内容及流程为:

1.对依法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

2.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或承诺书、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改为常监管内容。

(五)竣工验收备案(批复)。由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合验收的内容及流程为:

1.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批复)文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2.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批复)需提交的材料:由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3.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单位和专家,应当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须由分管县长牵头,进行国土预审、规划选址、环保预审、安全预审、可研批复,再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预审和竣工审计,评审结果经县重点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批准。项目投资预审需提供立项(可研)批复、工程设计图、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且可研、规划设计、勘察、监理等费用单项低于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提供中介机构比选清单与费用对比意见,分管县长主持比对询价,县重点办参加。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程序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县综合招标办全程监管,招标合同须经县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查,报县重点办和县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结束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商榷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则上必须与按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审核的合同一致,并经联系项目的县级领导、分管县长、县政府法制办和县重点办审核后方可提交签订。如有不一致的或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县长批准同意。经审核的合同文本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业主单位与中标方签订,并报县重点办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质量监管、计量监管和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适时向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履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备案、开工条件审查和申办施工许可证等基本程序。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进行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严格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突破项目建设规模和工程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停建、缓建、改变项目使用功能、调整建设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在遵循“必要、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下,按程序报批。但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多次变更,同一位置的正负变更应当一次性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城市管理等原因,如不及时处置将危及公众安全、施工安全、公共利益的,经县重点办、发改、财政、审计部门会同建设、施工、设计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可作先行处置,并适时报县有关主管部门。处置后按规定程序补办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原因的,经县重点办批准后可以变更:

(一)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如不变更设计会使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达不到原项目设计要求的;

(二)因项目施工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预见等原因需变更的;

(三)为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而须增加附属工程的,或削减、缓建原设计附属工程的;

(四)因中介机构疏忽导致编制的工程预算或招标清单错项且在项目招标投标后方才发现,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

(二)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增加造价而要求变更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恶意低价、恶意漏项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

(四)未取得县重点办、发改、财政、审计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告,填报变更原因、变更工程量和造价,并提供相关图纸;

(二)监理公司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造价的合理性,对工期的影响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设计单位对变更的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县重点办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县财政部门审定变更费用,并签署审核意见按程序审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方可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四)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变更项目、范围及内容组织施工,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变更内容。

(五)变更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部门现场核实,按实际施工数量进行计量,确定变更金额。对于隐蔽工程的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前和施工后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总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的变更由业主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的原因、工程量、增加的投资额等有关情况报县重点办,由分管县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并明确进度要求。

(二)因工程变更,使投资额增加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工程变更额累计少于1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重点办备案;

2.工程变更额累计达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部门、县财政评审部门、县审计部门和县重点办现场审核后,再报分管县长审批,并报重点办备案;

3.工程变更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部门、县财政评审部门、县审计部门、县重点办和分管县长现场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4.设计变更单项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经县重点办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上述要求组织现场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建立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并交由专人管理,变更的文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挥部的设立须经县人民政府发文批准,人员不得超过7人,不准聘用临雇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具体人员由主管县级领导提出名单,经县组织部门与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协商,由县组织部门统一抽调配备。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经费由县长确定总额,县财政集中核算中心实行专账管理,审批手续必须齐全,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核算,专账管理。所有投资、融资资金须实行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重点办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

(一)前期资金总额控制与支付。项目前期经费由县财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核算组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各环节控制为:可研不超过0.3%,规划地勘不超过 1%,设计不超过3%;项目启动后的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与一票制收费的实施意见(试行)》(岳县政办发〔2014〕5号)执行。前期费用总额由县重点办审核报县长审批后进入专户,总额范围内前期费用支付由牵头县级领导审批、县重点办审核后,县财政下达资金支付计划。

(二)管理费用总额控制与支付。以5万元为起点,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费用(含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零星购置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资料费、竣工验收费、竣工审计评审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按1.5%提取,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1.2%提取。项目开工前管理费用限额为总费用的20%,项目开工后按进度确定限额。管理费用总额由县重点办审核报县长审批后进入专户,总额范围内管理费用支付由牵头县级领导和分管县长联合审批。

(三)征拆资金总额控制与支付。征地拆迁严格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批复》(岳政函〔2017〕10号)执行,由县国土征拆中心统一评估公示,由征拆单位按文件统一包干,在包干基数与评估补偿标准范围内,凭拆迁包干单位的通知与合同,由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核算组直接拨付到村、组、户,资金拨付由县重点办审核、牵头县级领导和分管县长联合审批后报县长审定。

(四)工程建设资金总额控制与支付。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由项目指挥部提出,监理监督,县重点办现场查验,按合同约定由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核算组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工程合同和建设进度控制,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严禁超进度拨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金额视为合同金额,下同)的75%,项目结算经县财政部门评审或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县审计部门终审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5%(保修期满的除外),项目保修期满后结算工程余款。资金拨付由县重点办审核、牵头县级领导和分管县长联合审批后报县长审定。施工单位须依法纳税,并履行代扣代缴税费业务,凡没足额纳税的,停拨工程款。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资金拨付,须由县人社部门审查农民工工资到位情况,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拨付工程款。

(五)工程变更项目资金的控制与支付。因工程变更,使投资总额超出原项目工程资金预算需要申请追加资金的,由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挥部提出,分管县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后,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追加预算资金。

第六章 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挥部在项目竣工30内提出验收申请。由县重点办督促县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有关单位报备,同时县重点办留存备案相关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运营方接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0内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县直有关单位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挥部参与把关。县财政部门对经过法定程序验收合格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在3个-之内组织竣工评审并批复送审。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由业主单位初审、中介机构二审、审计部门终审,以审计决算结论为最终依据。政府采购服务的中介机构由县重点办筛选确定。县审计局负责对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由县重点办与业主单位双份保存。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交付后,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制度约束,加强管理,责任到人,确保项目正常运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未纳入-度计划实施的、未经立项(可研)批准先建的、未经县发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的、未招标的、未经财政评审的、未经县重点办审核的、未经国库集中支付擅自拨付工程款的、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项目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适时通报相应主管部门,由相应部门依法施以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勘测、设计、监理、审图、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串通勾结、虚报冒领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记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不严,随意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滥发补贴的除收缴所发补贴外,并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管理费用超过规定的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结)算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驻县单位凡须在县发改局或由县发改局转呈上级立项(可研)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县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