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7-00011 |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
通 告
岳县政通〔2017〕9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道路通畅,改善城区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内建筑垃圾由县住建部门实行统一审批、统一监管。
二、严禁未经核准擅自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用等处置县城区建筑垃圾;严禁涂改、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凭证或文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不得超限、超载、超速,不得丢弃、遗撒垃圾污损地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检验合格、密闭规范。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查处;对在县城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六、凡无理取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举报电话:0730-763535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