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7-00012 |
岳县政发〔2017〕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岳政发〔2016〕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取消和调整我县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 7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成2项,行政审批项目变更项目名称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7项。取消和调整后,我县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共189项。
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这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其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需申请人提交资料的清单目录与示范性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之纳入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和管理。
三、县人民政府以前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岳阳县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2项)
2.岳阳县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6项)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7-6-30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30印发
附件1
岳阳县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取消依据 | 备注 |
1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县人社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 | |
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县人社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 | |
3 |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 | |
4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县水务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 | |
5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 县卫计委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 | |
6 |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 县教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7 |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 县公安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8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9 |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 县环保局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10 |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1-8予以修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11 |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予以修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12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13 | 户外广告登记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92项的子项 |
14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2004-第17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92项的子项(省委托审批) |
15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16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17 |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9〕282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18 |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 县文旅广新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47项 |
19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 县人民政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
2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 | 县文旅广新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7-18予以修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30项(省委托审批) |
21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县地税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91项 |
22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县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2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县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第25号,2015-11-10予以修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第26号,2015-11-10予以修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24 | 公章刻制审批 | 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5项的子项。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25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县规划局 县文旅广新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26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27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28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县畜牧水产局 县渔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29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县农业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第10号,2004-7-1予以修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
30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县文旅广新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第15号令,2015-8-28予以修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31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32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附件2
岳阳县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6项)
1.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序号 | 合并前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合并后名称 | 备注 |
1 |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95项 | |
2 | 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04项 | |||
3 |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90项 |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 县水务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91项 | |
5 | 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规划同意书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89项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
6 | 餐饮服务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经营许可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73项 | |
7 |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96项 |
2. 变更项目名称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子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现项目名称 | 子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8号) |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审批及相关资格证件核发 |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审批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80项 | |
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审批 |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
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
2 | 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证核发 | 县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卫生许可证核发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52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3.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8-15公安部发布)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5项第3子项 |
2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5项第1子项 |
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11-10公安部发布)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15项第2子项 |
4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
5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80项 |
6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74项 |
7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此项为《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岳县政发〔2014〕16号)所定保留项目第75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