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7-00016 |
岳县政发〔2017〕7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明电〔2017〕1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对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岳县政发〔2009〕5号,于2009-3-27发布,2014-11-27文件重新公布)等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废止《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09〕11号)等1件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1〕29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
四、重新公布《岳阳县深化政务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岳县政办发〔2011〕3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的失效期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起不再执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7-9-15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5印发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岳县政发〔2009〕5号,2009-3-27发布,2014-11-27重新公布),2016-11-28失效;
二、《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活禽交易市场实行临时休市的通告》(岳县政通〔2017〕7号),2017-5-20失效。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09〕11号,2009-10-29发布,2014-11-27重新公布)。
附件3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1〕29号)作出修改:
(一)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修改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将“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修改为“特困供养人员”。
(三)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修改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将岳阳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为“由分管民政救助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任副组长,县监察局、民政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对《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发〔2017〕1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以审计决算结论为最终依据”。
附件4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一、《岳阳县深化政务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岳县政办发〔2011〕30号);
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2〕8号);
三、《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通告》(岳县政通〔2012〕3号);
四、《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珍稀野生麋鹿的通告》(岳县政通〔2012〕7号);
五、《岳阳县生猪养殖项目及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10-23发布,2014-11-27岳县政发〔2014〕18号文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