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8-00003 |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开展全县国有资产违规使用专项整治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8〕2号
为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全县国有资产违规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集体企业,县供销社等所属或代管国有资产(主要是指房产、门店、养殖水面、湖泊、山林、茶园、土地等)的出租、发包、担保行为,以及存量公房违规占用行为等。
二、整治内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上述国有资产由所属单位负责限期收回,全部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依法依规统一公开对外出租或发包,所有收益解缴县国库。
(二)国有资产产权发生纠纷,属于单位之间的,由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岳阳县国有资产违规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协调解决;属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由单位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还国有资产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三、整治措施
(一)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组织、纪律、法律等手段,强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二)各有整治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格实行“先停职、再处理”。对在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其法纪责任。
(三)国有资产现有使用人属国家公职人员(含直系亲属)的,要带头落实整治要求,积极配合所属单位的整治行动。对无正当理由阻碍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依法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国有资产现有使用人属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大力支持配合整治工作,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阻扰破坏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结合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予以打击处理。
县整治办设县国税一分局三楼,办公电话:7648125。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