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8—00010 |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通江湖泊及重要垸内湖泊沿岸陆域
纵深1000米内畜禽规模养殖退养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8〕6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保护洞庭湖及全县重要垸内湖泊生态环境,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意见〉的通知》(湘办〔2018〕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通江湖泊及重要垸内湖泊沿岸陆域纵深1000米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退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养范围:洞庭湖和蓄水湖、万石湖、南套湖、北套湖、荣湾湖等5个重要垸内湖泊沿岸陆域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二、退养对象:常年存栏生猪≥50头或生猪栏舍面积≥100㎡,常年存栏奶牛≥5头、年出栏肉牛≥10头、年出栏肉羊≥150只、常年存笼蛋鸡≥1500羽、年出笼肉鸡≥3000羽、年出笼鸭≥1500羽、年出笼鹅≥750羽,以及其他种类畜禽相当规模的养殖场(户)。
三、奖补标准:对在规定期限内(2018年12月15日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易地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实行全部拆除的,按退养栏舍(加25%的附属设施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二)实行功能性拆除的,按退养栏舍面积(不加附属设施面积)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四、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是退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县畜牧水产局是退养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是退养工作的执法主体。宣传、公安、信访、供电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在2018年12月15日前拒不实施退养的规模养殖场(户),县畜牧水产局组织县环保局和属地乡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停。
六、各退养对象应积极配合退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凡抗拒、阻挠退养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退养工作中干扰、阻碍执法,通过虚假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的财政补贴资金流失的公职人员,县监察委予以立案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