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8-01006 |
岳县政办发〔2018〕7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明电〔2018〕20号)的要求,经组织专项清理并认真研究,决定对《岳阳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岳县政办发〔2017〕4号)作出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四)项”。
2.将第十六条第(四)项中的“运输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及全密闭机械装置证明资料”修改为“运输车辆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3.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权属和用途证明”修改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用途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