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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登记号:YYDR—2019—00004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7-26
  • 信息时效期:2024-07-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发〔2019〕1号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19-08-0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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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9—00004

岳县政发〔2019〕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岳政发〔2019〕4号)等精神,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康复救助范围

(一)康复救助对象

主要为0—6岁(不满七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程序:由残疾儿童家庭出具报告,所在村、社区签署意见,乡镇民政所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县残联审定。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岳阳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他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3.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

(一)申请

1.评估。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县残联提岀申请。

(二)审核

县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2.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主选择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在非户籍地(非居住证办理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须经县残联审核同意。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手术由省残联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

3.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四)效果评估

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县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监测和督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超过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四、经费保障与结算

(一)县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主体。县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每年2月底前,县残联向市残联报送上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绩效报告。新增或新申请的另行报送。

(三)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残联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四)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或转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正规收款凭证、接受训练子项目明细到县残联按本县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五)在市、县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由县财政委托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县残联根据康复儿童人数及金额的多少,结算周期分别采取一季度、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

(六)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县残联与财政部门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县残联根据需求情况经政府招标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五、政策衔接

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法人资质; 2.自愿成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3.符合《湖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业务项目操作指南》,能够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4.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体、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市残联审定。

(三)县级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县残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況,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县残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救助项目公开、透明。

(四)定点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七、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

(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建立完善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制定完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康复人才培养水平。

(二)县残联要统筹制定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康复骨干的培养。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要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保能力。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办、县残联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系统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作。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将县级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孤残、低保及特困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相关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县残联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与康复机构经费结算等工作。

(三)提升服务能力。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用水、电、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健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现象。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纳入黑名单。

(五)做好政策培训。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

政策解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