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3-2061851
  • 统一登记号:YYDR—2023—01001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4-14
  • 信息时效期:2028-04-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办发〔2023〕7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3-04-1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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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3—01001

  岳县政办发〔2023〕7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2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3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专家组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2.4.2应急处置工作组

  2.5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3.2.3报告内容

  3.3 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4.1.1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4.2分级响应

  4.2.1IV级应急响应

  4.2.2III、II、I级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级别提升

  4.4.2级别降低

  4.4.3响应终止

  4.5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事故责任调查

  5.2善后工作

  5.3赔偿与补偿

  5.4保险理赔

  5.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应急演练或应急培训

  6.4科普宣教

  6.5责任追究

  6.6表彰奖励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名词解释和说明

  7.3实施时间

  岳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属于生活饮用水污染、环境污染、进出口食品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和口岸、铁路、航空等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职责由县卫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或无法定性的,可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或本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1.5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事故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标准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岳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食安事故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事故级别为一般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事故级别为较大及以上的,由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县商粮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电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食安事故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食安事故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食安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食安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建食品安全应急力量和工作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出具实验室检测结果;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商标侵权、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负责提供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解释;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处理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及种植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种植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养殖环节以及养殖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养殖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教体局:协助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等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工信局:协助食品工业企业和互联网等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县民政局:协助养老、儿童福利机构等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县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食品安全行政诉讼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办理审查起诉和监督移送、监督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立案,指导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县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县水利局: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负责处置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事件。

  县商粮局:负责调查、处理粮食收购、储存及政策性粮食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食品商业企业和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协助建设工地等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自来水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城管局:负责参与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林业局:负责参与处置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采摘等环节以及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文旅广电局:协助旅游景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运输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各自职责规定,做好有关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实际需要邀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从县食安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较大(Ⅲ级)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在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2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卫健、公安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和影响,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致病因子、污染来源和传播方式等作出判定并出具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意见,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由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监督有关乡镇和单位追溯、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由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相关负责部门实施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售假劣食品、人为蓄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6)综合信息组:由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通报、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5技术支撑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由县卫健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或调整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健局应根据监测方案,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将监测结果报市卫健委备案,并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关于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由县食安事故指挥部依法提请上级食品监管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本对应预计将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级别,风险预警信息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调整和解除。

  3.2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3.2.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6)县外通报本县的信息;

  (7)上级批示、批转的信息;

  (8)其它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县教体局报告,县教体局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至市教体局。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症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核实后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及时报至县市场监管局。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接到事故举报信息的,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至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对疑似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6小时内,分别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疑似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同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由县教体局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3.2.3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评估研判内容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县及周边县市区,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我县发现在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我县及周边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综合研判后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建议,并及时向事故涉及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情况;县食安事故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食安事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本乡镇现场指挥部,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2.2Ⅲ、Ⅱ、I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Ⅱ、I级事故,由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县食安事故指挥部,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意见,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应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展开应急救援。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将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内容报至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迅速到位,按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展开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适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召集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协助指挥。

  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好各工作小组、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4.3应急响应措施

  I级、Ⅱ级、Ⅲ级、Ⅳ级事故发生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健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县农业农村、商务粮食、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属机构中有检验机构的,应及时参与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由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5)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或终止响应。

  4.4.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提出提升响应级别建议。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的,可由县食安事故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提出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建议,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提级响应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级别相应提高。

  4.4.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县食安事故指挥部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由县食安事故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提出降低响应级别建议。

  4.4.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信息发布

  按《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负责事故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5.2善后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及驻县各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3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所需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应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中返拨。

  5.4保险理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5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评估,形成最终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县卫健局应加强应急医疗救治能力、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物资经费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6.3应急演练或应急培训

  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或应急培训,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或应急培训。

  6.4科普宣教

  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5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在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事故责任调查等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责任,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6表彰奖励

  对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岗到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2名词解释和说明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