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4—01009 |
岳县政办发〔2024〕13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
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我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所涉政府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21〕2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项目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所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有关规定而推行“以工代赈”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其采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职责一致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对同一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以合并进行的,其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所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第五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应当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合理预留中小微企业份额。
第六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是项目采购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部门(岗位)的责任,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应当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管理,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应当主动答复有关询问和质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供应商(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岳阳县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实施。
第八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业主单位应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即:事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向县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所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的同步链接和所签订的中标合同送县财政部门备案];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九条 实施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前,业主单位(采购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设计、概算等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完成工程造价预算审查,确定采购控制价。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代理机构、采购控制价和供应商(承包人)的资格条件、对涉采购事项的投诉的处理方案等事项。
第十一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填写《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备案表》,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具体采购方式按下表执行。
采购情形 |
采购内容 |
单项合同估算价(A) (单位:万元) |
采购方式 |
一般情形 |
施工 |
60≤A<400 |
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磋商”方式、“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服务 |
50≤A<100 |
||
货物 |
40≤A<200 |
||
施工 |
10≤A<60 |
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
|
货物 |
5≤A<40 |
||
服务 |
A<50 |
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或“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购 |
|
施工 |
A<10 |
由业主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采取“直选发包”方式,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本项无需备案,可以不填写《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备案表》) |
|
货物 |
A<5 |
||
特殊情形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
/ |
按财库〔2019〕39号之规定采购 |
特殊情形 |
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 |
/ |
由业主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县级领导批准后,采取“直选发包”方式采购 |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供应商提出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内容的采购活动。
采购方式非“单一来源”的项目,其供应商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其他采购内容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有挂靠或借用资质、提供虚假资料、围标串标、行贿等行为的供应商参加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对有前述行为但已纳入候选范围的供应商,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候选资格。
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前述行为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签订合同或不依法履约的成交供应商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验收和资金结算管理,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项目工程款。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金清算、资产交付、投资决算审核等手续,主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落实“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采购和履约过程所产生的各项文书资料和信息数据,完整和安全保存项目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由县财政、发改局牵头,建立协调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统筹推进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单位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造价预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以及资金拨付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指导、协调、监督。
县发改局从立项管理、概算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指导、协调、监督。
县审计部门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审计监督。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业主单位通过肢解、拆分工程或者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或未按规定履行项目采购程序的,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21〕8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备案表
抄送: |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11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