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1-09003
岳县财发〔2021〕29号 签发人:刘卫兵
岳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预算单位、其他采购实体、各乡镇和各相关代理机构:
现将《岳阳县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县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办法》
岳阳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岳阳县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建立全县统一财政采购系统,明确相关申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县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岳阳县政府采购系统内单位设置,按财政年度预算系统单位设置,临时机构归口至预算管理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岳阳县政府采购系统建在财政内网,采购人必须通过财政专用电脑登陆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登陆方式为在IE浏览器中输入 http:// 10.104.9.5/。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内设立相应管理岗位,并实行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政府采购系统按国家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强制要求采购人定期更换登陆密码。
第四条 本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200万元执行(根据省市限额标准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第五条 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含工程类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根据省市限额标准调整),由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依法向财政部门备案后进行。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项目40万元以下、采购人采购服务(含工程类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下、采购工程项目(需相关财政投资评审预算文件)60万元以下,采购人根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电子卖场,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年初在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内录入政府采购预算,报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用于全年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文件报县财政政府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 年内需追加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湖南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内先行申报采购预算,并将追加预算文件电子档案录入系统,报预算股室审核后,再申报采购项目。
第九条 采购人提交采购预算资料如下:
1、上级资金来源报告或年度预算批复。
2、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采购需求方案。
3、需本级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提供分管副县长和县长签字审批的报告。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申报
第十条 本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200万元执行(根据省市限额标准调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含工程类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根据省市限额标准调整),由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系统内提交采购项目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采购需求方案。
2、推荐代理机构。
3、岳阳县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会商记录。(表1)
4、采购意向公开公示资料(需盖公章)
第十三条 采购人特殊情况处理。
1、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应在项目申请采购备案前,至岳阳县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县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在项目申请采购备案前,至岳阳县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审批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收到采购人项目申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如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审批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采购人,由采购人补充完整资料后重新申报,办理的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采购人为二级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应首先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才能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时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须经调查评审后确定。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应向县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同时,采购人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批采购项目后,采购人应及时向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项目委托。
采购人发送采购项目委托时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以便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
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签收采购人发送的采购项目,同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项目立项时应在政府采购系统内上传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或成交通知书(非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县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应将相关采购项目验收资料上传至政府采购系统。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政府采购验收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两种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的验收方式。
国家相关部门对具体项目验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书面通知供应商(格式见表2)。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 验收小组应当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 1 名采购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其他同领域邀请。
第三十一条 验收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了解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确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逐一核对确认。
(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格式见表3-1、3-2、3-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应当明确要素及要点、是否通过验收,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和供应商代表应当分别在验收书上签字。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分期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期验收并出具分期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验收合格意见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是项目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有相关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的劳务报酬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执行。
政府采购自行备案系统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项目40万元以下、采购人采购服务(含工程类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下、采购工程项目(需相关财政投资评审预算文件)60万元以下,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到县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自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电子卖场,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自行备案程序。(自行设定程序)
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内录入政府采购预算,报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用于全年政府采购项目申报。
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内限额标准以下采购计划中录入采购计划,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启动表或采购项目专项审批报告。
(2)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采购需求方案。
(3)供应商推荐会商表或电子卖场相关资料。
3、采购人在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后,在政府采购系统内零星采购合同备案中上传合同、发票、验收单、电子卖场等资料。
表1:
岳阳县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会商记录
采购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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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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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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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
会议主题 |
1、确定采购方式 2、供应商的产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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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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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事项: 1、本项目拟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中的: □竞争性谈判 □询价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2、确定本项目供应商的产生方式为: □通过发布邀请公告方式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方式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 3、如本项目拟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则本单位经集体会商并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决定,推荐 (供应商名称)为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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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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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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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时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拟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单位自行承担所有廉政风险。
表2:
政府采购验收通知单
采购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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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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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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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
合同金额 |
|
验收时间 |
|
验收地点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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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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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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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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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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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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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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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
验收地点 |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验收□委托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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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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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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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情况 |
共分期,此为第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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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货物清单 |
品牌、型号、规格、 数量及外观质量 |
技术、性能指标 |
运行状况及安 装调试 |
质量证明文件 |
售后服务承诺 |
安全标准 |
合同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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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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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检测机构情况说明 |
(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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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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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论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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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负责人: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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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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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采购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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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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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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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该表为货物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其他资料作为本表附件,一同保存。
3.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代理机构意见”无需填写。
表 3-2
采购单位 |
|
项目名称 |
|
合同名称 |
|
||||||||||||
供应商 |
|
项目及合同编号 |
|
合同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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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验收 |
是□ |
否□ |
|
分期情况 |
共分期,此为第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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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
验收地点 |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验收□委托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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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服务质量 |
服务进度 |
人员、设备配备情况 |
安全标准 |
服务承诺实现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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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
按时□ 不按时□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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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检测机构情况说明 |
(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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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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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论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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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负责人: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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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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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负责人: |
|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
|
经办人: |
负责人: |
(采购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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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 |
|
|
|
|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
|||||||||||
说明:1.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其他资料作为本表附件,一同保存。
3.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代理机构意见”无需填写。
表 3-3
采购单位 |
|
项目名称 |
|
合同名称 |
|
||||||||||||
供应商 |
|
项目及合同编号 |
|
合同金额 |
|
||||||||||||
分期验收 |
是□ |
否□ |
|
分期情况 |
共分期,此为第期验收 |
||||||||||||
验收时间 |
|
验收地点 |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验收□委托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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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施工内容 |
施工进度 |
施工质量 |
施工人员配备情况 |
施工设备配备情况 |
安全文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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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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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情况说明 |
(设计、监理等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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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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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论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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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负责人: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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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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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负责人: |
|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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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负责人: |
(采购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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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确认: |
|
|
|
|
|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
||||||||||
说明:1.该表为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与项目验收相关的其他资料作为本表附件,一同保存。
3.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代理机构意见”无需填写。
一、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提出质疑
二、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提出质疑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提出质疑
三、单一来源操作流程图
四、邀请招标操作流程图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提出质疑
五、询价操作流程图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提出质疑
六、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提出质疑 家)
岳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