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记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听证报告、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可回溯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文字、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更正补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员或者承办机构意见、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启动行政检查程序的,应当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及抽查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记录。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调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情况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同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场所;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等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文书中载明的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记录。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定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签署意见、签发时间予以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经专家论证或评审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或评审情况予以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邮寄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邮政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以及载明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送达事由、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采取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送达人、签收人及签收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经过及日期,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对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的方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过程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异议的,应当对意见或异议以及相应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二十六条 音像记录材料应当按照视听资料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为光碟并附文字说明,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附卷或者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成卷宗,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应急管理局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执法记录的,经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