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称县局)机关行政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执法程序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自由裁量得当。
第三条 本规程定义的应急管理执法,应当运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实现规范执法、留痕执法、阳光执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各执法股室应根据职能职责和统一安排,制订年度和季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时间、人员、装备。
第五条各执法股室执法时应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由具体执法股室制定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每次检查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查完成后,由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其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须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直接下达。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情况应填写《复查意见书》。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应急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是否准予延期经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立案
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于简易处罚可以现场导入执法系统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现场导入执法系统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应当于3日内导入执法系统。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来源包括:
(一)日常检查发现的案件;
(二)事故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12350举报(含信件)由县局处理的案件;
(四)上级部门及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五)乡镇(办事处)安监站、园区安监股提请县局立案查处的案件;
(六)部门移送的案件;
(七)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二条县局承担执法职能的各执法股室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除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移交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
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分管副局长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移交执法监察大队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立案由两名执法人员提出建议,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经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副局长决定。监察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的回避,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办理。
第十六条 调查中涉及的《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按照文书格式式样,由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抽样取证凭证》、《鉴定委托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后,报监察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委托授权)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并在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按同样程序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材料,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载明案件调查经过,查证事实及证明情况,包括说明证据采信依据和自由裁量的理由,提出对违法事实的处理建议,并附证据清单。
第三节 案件审理
第十九条案件实行部门初核,分级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审核。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暂扣许可证,或吊销有关许可证,单位罚款2万元以上、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或没收违法金额(含设备设施价值)2万元以上、移送拘留处罚的,或涉嫌犯罪需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查。
第二十条 凡经集体审查的,原则上须经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未到会人员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弃权),并形成《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所有出席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严禁代替他人签名。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承办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按照听证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节 听证
第二十四条县局监察执法大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局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其数额为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2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县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填写《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经分管副局长签发,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股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分管政策法规的副局长指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做好《听证笔录》,形成《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情况对拟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作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照案件分级审查权限上报审查,作出审查决定。
第六节 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完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经监察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审批后,按规定送达。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监察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协助政策法规股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节 结案、备案和归档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裁定执行的;
(四)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审批人批准后结案。
第三十二条 对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县局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案卷结案后应当一个月内归档,由执法承办人员按规定整理案卷,填写《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交政策法规股审查,政策法规股审查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四条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电子档案由档案室统一刻录,纸质档案由承办执法人员整理归。归档要求: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二)填写案卷首页;
(三)填写案卷卷内目录;
(四)各类文书、资料齐全完整;
(五)案卷按目录顺序整理成册并装订。
第四章 行政强制
第三十五条 对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监察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方可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解除、以及延长行政强制期限,均须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监察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审批表》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五章 案件移送
第三十九条 经各执法股室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转监察执法大队确认,监察执法大队确认后需移送的应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批完成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并将材料随案移送,在文书中注明材料名称及数量。
案件移送后,承办人员应当与受移送单位保持联系,接收处理情况,补充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所称应急管理执法,是县局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履行应急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含事故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含事故处罚)、行政强制等应急管理执法权进行设置。
县局内设各执法股室(危化安全监管股、非煤烟花监管股、工贸安全监管股等)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行政监督检查权,并承担《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监管职责。
监察执法大队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含事故处罚)、行政强制等应急管理执法权。监察执法大队在履行应急管理执法权时应该同时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行为的职责,监察执法大队在履行应急管理执法权时要求执法股室予以协助的,执法股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各执法股室、监察执法大队分管副局长、监察执法大队正、副大队长、各执法股室长、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政策法规股长担任成员,执法人员列席并记录。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分管政策法规副局长,代理主持案审。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应用的执法文书式样和制作要求,应符合国家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
本规程未明确的程序,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文书式样所设定程序,并遵循案件审理分级原则审签。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