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工作,确保农业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农业农村局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本制度所称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农业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农业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执法、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四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农业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五条 农业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农业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农业执法部门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执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条 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农业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农业执法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必要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一)在行政案件调查、立案、处理、执行等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三)为了分管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农业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轻者予以诫勉谈话;重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