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行政许可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2、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等;
3、行政许可的听证和收费;
4、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下列行政许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五、主动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2、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3、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4、在局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主动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六、将本局机关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就行政许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