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县卫健局办公室   2022-10-2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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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工作的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

(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 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八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九条 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将信息拷贝到专门的储存介质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拷贝储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 24 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一条 各执法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 音像资料的归档、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纸质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制作纸质案卷时应当刻录光盘附卷,与行政处罚案卷同期保存。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为 2 年,到期后按规定集中处置,不得外泄。需要长期保存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除执法监督需要外,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因故需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和调阅复制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案卷和执法声像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