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残疾人保障金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残联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0-765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