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局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时的标准。
三、评查内容与评查原则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坚持实体性问题评查与程序性问题评查相结合、实质性标准与形式性标准相结合原则,全面评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评查规则与评查结果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基本标准和一般标准。被评查案卷存在基本标准问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确认违法、被责令重新作出等法律后果的,应当直接评为不合格案卷。被评查案卷存在一般标准问题的,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扣除相应分值后,按最终所得分数分别确定为不合格、合格、良好或者优秀案卷。
其中,70 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案卷;
70 分至 80 分(不含)的,为合格案卷;
80 分至 90 分(不含)的为良好案卷;
90 分以上的,为优秀案卷。
第二章 一般标准
一、立案问题
1.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超过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的。(5 分)
2.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或者立案审批文书 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不明确的。(5 分)
3.立案审批文书中案件承办人仅一人签字的。(2 分)
4.立案审批文书中对案件线索来源、受理时间、案由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应当通知或者告知当事人的, 没有通知或者告知的。(2 分)
二、调查取证问题
(一)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1.调取书证、物证。
(1)应当调取书证、物证原件,没有调取原件的。(每项 5 分)
(2)收集调取的书证为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没有注明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每项 2 分)
(3)收集调取的书证没有注明出处、提供人,也没有加盖提供部门印章的。(每项 2 分)
(4)书证内容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没有说明情况或者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每项 2 分)
(5)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关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没有注明证明目的的。(每项 2 分)
(6)收集调取的物证是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影像资料,没有注明是否与原物核对无误的。(每项 2 分)
2.调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存在不清晰、不完整或者不准确情况的。(每项 2 分)
(2)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复制件,没有注明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也没有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每项 2 分)
(3)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没有制作笔录并载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过程、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的。 (每项 2 分)
(4)对视听资料的具体内容没有附有关文字记录的。(每项 2 分)
(5)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有关电子数据信息,没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的。(每项 2 分)
(二)现场检查(勘验)。
1.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实施现场检查取证的。(5 分)
2.实施现场检查(勘验),没有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5 分)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被检查(勘验)对象基本情况、主要过程、结果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没有被检查(勘验)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被检查(勘验)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没有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5 分)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记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每项 2 分)
6.同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段检查 (勘验)两个以上不同案件现场或者物品的;或者在一份笔录中记录两个以上不同案件事实现场检查 (勘验)情况的。(5 分)
7.对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没有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或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做规范处理的。(每项 2 分)
8.进行现场勘验,应当绘制现场勘验图,没有绘制的。(5 分)
9.绘制的现场勘验图没有注明绘制时间、绘制内容、方位、绘制人等必要信息的。(每项 2 分)
10.绘制的现场勘验图没有经绘制人、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注明情况的。(每项 2 分)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
1.询问当事人、证人,没有制作询问笔录的。(5 分)
2.询问笔录对询问起止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基本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以及告知权利义务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注明情况的。(5 分)
4.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5.询问笔录最后一页没有被询问人签署确认意见的。(2 分)
6.询问笔录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记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2分)
7.同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或者将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内容,记录在一份笔录的。 (5 分)
8.对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没有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或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做规范处理的。(每项 2 分)
9.被询问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没有提供翻译人员,或者对提供翻译的情况没有进行记载的。(2 分)
(四)抽样取证。
1.抽样取证法律文书。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抽样取证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三人到场,未依法通知当事人、第三人的。(5 分)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样取证,没有依法委托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5 分)
2.抽样取证记录。
(1)没有抽样取证记录的。(5 分)
(2)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抽样取证,未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抽样取证过程进行记录的。(2 分)
(3)抽样取证记录对抽样取证的时间、地点以及抽样取证方法、过程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4)抽样取证记录没有被抽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被抽样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注明情况的。(5 分)
(5)抽样取证记录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 (2 分)
3.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没有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的。(5 分)
(2)抽样物品清单对抽样物品名称、抽样数量或者比例、规格、型号、特征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没有被抽样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被抽样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注明情况的。(2 分)
(4)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2 分)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1)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没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中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具体意见的。(5 分)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对承办人意见、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法律依据、证据名称、 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 项 2 分)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没有通知或者告知当事人的。 (5 分)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法律依据、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没有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的。(5 分)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对证据或者物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特征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2 分)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没有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时,没有注明情况的。(2 分)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1)没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的。(5 分)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后,超过 7 日才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的。(2 分)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法律依据、处理方式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六)调查终结。
1.没有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5 分)
2.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法律依据等基本情况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没有提出定性意见;或者没有提出拟处理、拟处罚意见的。(5 分)
4.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员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三、事先告知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问题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2 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调查取证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证据、法律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法律依据、 理由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5 分)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等权利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5 分)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的具体方式、时间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5 分)
5.除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相同,没有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留足必要时间的。(5 分)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笔录。
1.除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外,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没有制作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笔录的。(5 分)
2.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笔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 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陈述、申辩意见内容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未注明情况的。(5 分)
4.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笔录未经当事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5.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笔录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在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2 分)
6.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没有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 申辩的书面材料或者书面记录的。(5 分)
四、听证问题
(一)听证通知书。
1.没有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的。(5 分)
2.除当事人外,依法应当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没有通知的。(5 分)
3.听证通知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等内容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4.听证通知书对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拒不出席视为放弃听证以及参加听证时的注意事项等权利义务内容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5.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准备听证的时间不足 7 日的。(5 分)
(二)听证程序。
1.听证主持人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5 分)
2.听证程序颠倒或者明显不规范、不合理的。(2 分)
3.听证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或者没有正当事由拒绝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质证意见的。(5 分)
(三)听证笔录。
1.没有制作听证笔录的。(5 分)
2.听证笔录对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过程、各方主要意见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未在笔录中注明情况的。(5 分)
4.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5.听证笔录没有主持人、行政执法人员、记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每项 2 分)
(四)听证报告。
1.没有制作听证报告的。(2 分)
2.听证报告对听证会基本情况、听证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理由、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听证报告没有听证主持人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五、审核决定问题
(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
1.没有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或者相关审批文书的。(5 分)
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没有案件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的。(5 分)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1.没有出具专门法制审核意见的。(5 分)
2.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没有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法律依据适用、程序、处理结论等方面分别提出具体审核意见的。 (每项 2 分)
3.2018 年 1 月 1 日后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5 分)
4.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没有提出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5.仅外聘法律顾问意见,无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审查意见的。(5 分)
6.法制审核程序与调查取证、审查决定等程序颠倒或者明显错误、不合理的。(5 分)
7.对法制审核提出的问题,执法业务承办机构没有进行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的。(2 分)
8.执法业务承办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没有说明理由并提请作出决定的。(5 分)
(三)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1.没有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的。(5 分)
2.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对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 人员、发言意见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主持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明确、具体的结论性意见的。(5 分)
4.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少于两人的。(5 分)
5.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5 分)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记载错误、记载不全的。(2 分)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完整、不明确,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的。(5 分)
3.适用本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适用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没有按照规定报本行政机关主要 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调整适用或者不予适用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调整适用或者不予适用的。 (5 分)
4.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存在明显冲突,仍然适用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5 分)
5.行政处罚决定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裁量的理由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不充分的。(5 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5 分)
7.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错误,或者不明确、不具体的。(5 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记载错误,或者使用不规范名称、简称的。(5 分)
9.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错误或者无法辨认的。(2 分)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盖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及行政执法(处罚) 专用章的。(5 分)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文号的。(2 分)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没有按照规范进行修正的。(每项 2 分)
六、责令改正问题
(一)责令改正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制作书面责令改正决定书的。(5 分)
2.责令改正决定书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内容、适用法律依据、改正的具体形式、要求、期限等内容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3.责令改正决定书可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没有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2 分)
4.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5 分)
(二)责令改正结果复查。
1.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和改正结果没有进行复查的。(2 分)
2.对复查情况没有记录或者说明的。(2 分)
七、送达问题
1.依法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当场交付给当事人,未当场交付的。(5 分)
2.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7 个工作日送达当事人的;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超过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的。(5 分)
3.已送达,但无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签收证明材料的。(2 分)
4.送达回证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签收人、签收时间、见证人等要素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5.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没有当事人签署确认书的。(2 分)
6.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没有采取拍照、截图等方式对送达过程、送达结果进行记录的。(2 分)
7.留置送达,没有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日期;或者没有采用见证人见证、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2 分)
8.邮寄送达,采用邮政企业以外其他非专营单位和个人寄递的。(5 分)
9.邮寄送达,没有对邮寄相关凭证或者当事人签收回执进行记录保存的。(2 分)
10.公告送达,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公告具体方式的。(2 分)
11.公告送达,没有对公告正式文本、证明公告过程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记录保存的。(2 分)
12.委托送达,没有委托送达函或委托送达书的。(2 分)
13.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5 分)
八、执行问题
(一)收缴罚款。
1.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同的。(5 分)
2.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没有留存相关缴款凭证的。(2 分)
3.当场收缴罚款,没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5 分)
4.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罚款,没有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或者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书面记录的。(5 分)
5.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没有在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的;或者行政机关没有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的。(2 分)
6.缴款或者收款票据中载明的缴款金额、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行政机关名称等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的。(5 分)
(二)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1.没有当事人书面申请或者其他书面记录材料的。(5 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5 分)
3.没有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书的。(5 分)
4.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书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期限、相关法律后果等内容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每项 2 分)
5.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结束,当事人仍然没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政机关没有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5 分)
(三)没收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
1.对没收的非法财物,没有依法销毁;或者没有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处理的。(5 分)
2.对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销毁、公开拍卖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过程、结果,没有进行记录说明的。(2 分)
3.对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处理的款项, 没有及时全部上缴国库的。(5 分)
4.对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款物,没有作出责令退还、退赔处理决定的;或者对退还、退赔处理的情况没有记录说明的。(5 分)
(四)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1.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没有及时收回或者要求当事人交回有关许可证件的正本、副本,并办理有关手续的。(5 分)
2.需提请其他行政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没有移送处理或者通报情况的。(5 分)
3.降低资质等级,没有及时收回或者要求当事人交回原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的。(5 分)
(五)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理。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没有对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查封、关闭等具体措施的;或者对具体执行情况没有进行记录说明的。(5 分)
2.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需要通知或者告知有关单位、机构执行,没有通知或者告知的。(5 分)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需要开展事后监督检查,没有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的。(5 分)
九、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问题
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平台予以公示的。(5 分)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超过 7 个工作日才公示的。(2 分)
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信息内容过于简单,缺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决定内容、处罚机关等基本信息的。(2 分)
4.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社会敏感信息等进行脱密、脱敏处理的。(5 分)
5.对涉及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依法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没有依法告知的。(5 分)
6.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没有在 3 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的。(2 分)
十、行政执法过程音像记录问题
1.对行政处罚过程中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财产、行政拘留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未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5 分)
2.对现场检查(勘查)、调取收集重要证据、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未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5 分)
3.音像记录对执法现场、执法办案场所的环境状况,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的证据特征等关键内容记录不完整、不清晰、不准确的。(5 分)
4.对音像记录内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的。(2 分)
5.对音像记录的主要内容、储存地址、制作方法、制作时 间、制作人等未作文字说明并附卷归档保存的。(每项 2 分)
十一、案件(线索)移送问题
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没有依法制作案件(线索)移送书的。(5 分)
2.案件(线索)移送书对接收机关、案件(线索)名称、理由、法律依据、移送机关等基本情况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 (每项 2 分)
3.对已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没有一并移送的。 (2 分)
4.经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没有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决定书的。(2 分)
5.没有接收机关接收函或者办理有关接收手续的。(2 分)
十二、结案问题
1.没有结案审批文书的。(5 分)
2.结案审批文书对案件名称、案件承办人、立案日期、处内容、执行方式和结果等主要内容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 (每项 2 分)
3.结案审批文书没有案件承办人结案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4.结案审批文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的。(2 分)
5.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完毕即结案的。(5 分)
十三、立卷归档问题
1.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没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形成行政处罚案卷的。(5 分)
2.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的。(5 分)
3.归档的案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办理全过程的。(5 分)
4.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没有分成正副卷,将其中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另行装订成副卷的。(2 分)
5.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没有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和在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信息的。(2 分)
6.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混乱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排列顺序的。(2 分)
7.执法电子文件的归档保存不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等标准要求的。(2 分)
8.录音录像的归档保存不符合《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2019)等标准要求的。(2 分)
9.卷宗的装订、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存在明显错误的。(每项 1 分)
10.没有立卷人签字、审核人签字确认的。(2 分)
11.立卷归档存在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的。(每项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