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实施清单_20221103110903496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实施编码 |
行使层级 |
实施依据 |
责任处(科)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检查对象 |
责任事项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结果名称 |
权力来源 |
父子项 |
岳阳县渔政局 |
水生野生植物保护监督 |
430620019W00 |
行政检查 |
430621999000430621152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
湖场各站(队) |
授权组织 |
从事渔业生产的个人和法人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其它部门处理。4、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0730-8345760 |
0730-8795582 |
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渔政指挥中心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9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次年6月):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当面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岳阳县渔政局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与货物进行监督检查 |
430620044W00 |
行政检查 |
430621999000430621152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站(队)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0730-8345760 |
0730-8795582 |
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渔政指挥中心 |
全天 |
当面送达 |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岳阳县渔政局 |
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
430620018W00 |
行政检查 |
430621999000430621152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2.《湖南省渔业条例》(1988年5月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五次修正)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
湖场各站(队) |
授权组织 |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其它部门处理。4、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0730-8345760 |
0730-8795582 |
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渔政指挥中心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9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次年6月):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当面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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