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岳阳县县人民政府授权,岳阳县卫生健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湖南省法制委员会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编制本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
二、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岳阳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
三、行政执法人员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
四、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卫生、采供血卫生以及消毒产品卫生、预防接种、计划生育等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五、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按照《行政处罚法》,依法开展县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权。按照《行政强制法》、县级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辖区内卫生计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辖区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六、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12部法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等30余部行政法规和《医师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100多个部门规章。
七、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听证程序案件。(详见岳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八、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检查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