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教育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教体局   2022-02-0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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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教育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教育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深化岳阳县教育系统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我局经梳理,提出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1.岳阳县教育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承诺书(参考样式)

                                                                                                岳阳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2月7日        

 

 

 

 

 

 

 

 

 

附件1

岳阳县教育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2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 育、学前教育、自学 考试助学及其他文 化教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3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4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5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 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 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7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8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9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伪造、变 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10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11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12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13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14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 体罚幼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15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附件2

承诺书(参考样式)

 

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