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教育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教育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深化岳阳县教育系统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我局经梳理,提出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1.岳阳县教育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承诺书(参考样式)
岳阳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2月7日
附件1
岳阳县教育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2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 育、学前教育、自学 考试助学及其他文 化教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3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4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5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 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 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6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7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8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9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伪造、变 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10 |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11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12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13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14 |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 体罚幼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15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3.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4.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
|
附件2
承诺书(参考样式)
:
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