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燃放烟花爆竹 |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 |
出店经营、流动摊贩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 |
露天焚烧、露天烧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 |
户外广告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 |
污染城市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7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古树除外)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7 项)(样表)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燃放烟花爆竹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
从轻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
《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 |
出店经营、流动摊贩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 |
露天焚烧、露天烧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 |
户外广告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 |
污染城市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7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古树除外)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