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本规定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四个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
(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
(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至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个以上的裁量阶次;
(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
(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第九条 《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条 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已履行调解协议的;
(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从重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有关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理,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第十八条 对有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同时有从重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依照以下规定适用: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情节较轻和一般情节的,一般予以单处;属于情节严重(较重)或特别严重的,一般予以并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罚款的适用。适用罚款的,一般划分为三个层次。罚款数额幅度较大的,可以划分为五个层次。罚款数额一般以十元、百元、千元、万元为单位。
(三)拘留的适用。适用拘留的,对于拘留的时间一般裁决为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二日、十五日,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说理性。
裁量基准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和《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第二十四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裁量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以及相关责任领导和审批、审核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准》所列为公安机关常见的222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他未列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二)单位,包含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村(居)民委员会。
(三)结伙,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多名,是指三名以上(含三名)。
(四)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以及单位班车、校车等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五)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彩票开奖等活动,不包含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七)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管制刀具按照《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规定认定。
(八)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九)赌博机,是指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十)单注金额,是指每场赌博中约定赌注的底线或基数金额,加注后倍增的赌注,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以赌博单注金额论。本规定中所指的全场输赢额是指每场赌博活动从起始到终止时,所有参赌人员输赢的绝对数相加后的总金额。
(十一)两类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苯丙胺类(包括各类苯丙胺衍生物),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及氯胺酮等其他类毒品。
(十二)《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个别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和《基准》由湖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和《基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和《基准》。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录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三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
第四章 禁毒管理
第五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扰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的;
(2)初次扰乱单位秩序,其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2)扰乱单位秩序,经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拒不离开的;
(3)造成单位主要出入通道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文件损毁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5)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
(6)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在信访活动中因扰乱单位秩序受过公安机关训诫的;
(7)无理推拉、纠缠、辱骂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
(8)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9)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后果较小,且积极认错悔过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4)造成公共场所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6)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在信访活动中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过公安机关训诫的;
(7)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8)在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9)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2)为首聚众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毁坏文件材料的;
(3)为首聚众无理推拉、纠缠、辱骂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为首聚众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的;
(5)为首聚众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为首参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7)为首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4)为首聚众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5)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的;
(6)为首聚众在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械或者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或者其他同车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3)违反规定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运行的;
(4)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6)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7)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运行的;
(3)聚众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或者其他同车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破坏选举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2)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4)以滋事打闹、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方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6)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以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的方式干扰选举秩序的;
(2)聚众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干扰选举工作秩序的;
(3)多次聚众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强行进入场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2)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强行进入场内,致使文化、体育场所内的活动受到重大影响而不能正常举行的;
(4)多次强行进入场内的;
(5)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行进入场内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在场内燃放除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多次在场内燃放物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2)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3)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5)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6)多次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
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结伙的方式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2)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3)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5)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6)多次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向场内投掷杂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3)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情况通报后,仍然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或者多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扬言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利用信息网络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七、寻衅滋事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斗殴而未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但未造成后果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下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斗殴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尚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一次且价值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一次且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4)随意殴打他人尚未造成轻微伤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纠集多人参加寻衅滋事的;
(2)持械寻衅滋事的;
(3)造成一人轻微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追逐、拦截他人的;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二次的;
(7)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利用电信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9)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10)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11)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12)随意追逐、拦截多人或者随意殴打二人以上的;
(1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4)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5)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2)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未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的;
(3)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不足二万元的;
(4)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不足十张的;
(5)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不足二十份(张);书籍、刊物不足五册;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不足五盒(张);标识、标志物不足五件;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个的;
(6)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不足四张(篇)或者电子文档不足十万字符、电子音视频不足五分钟;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不足二十条(次);利用在线人数累计不足二十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不足二十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不足一百次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危害后果较重,并拒不改正的;
(2)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3)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4)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五十张以上不足一百张的;
(5)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百份(张)以上不足二百份(张);书籍、刊物二十五册以上不足五十册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五盒(张)以上不足五十盒(张)的;标识、标志物二十五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个的;横幅、条幅五条(个)以上不足十条的;
(6)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十张(篇)以上不足四十张(篇),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册(个)以上不足十册(个),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不足一百万字符、电子音视频二十五分钟以上不足五十分钟的;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百条(次)以上不足二百条(次)的;利用在线人数累计一百以上不足二百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百以上不足二百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五百次以上不足一千次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未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的;
(3)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不足二万元的;
(4)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不足十张的;
(5)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不足二十份(张);书籍、刊物不足五册;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不足五盒(张);标识、标志物不足五件;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个的;
(6)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不足四张(篇)或者电子文档不足十万字符、电子音视频不足五分钟;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不足二十条(次);利用在线人数累计不足二十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不足二十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不足一百次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危害后果较重,并拒不改正的;
(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3)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4)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五十张以上不足一百张的;
(5)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百份(张)以上不足二百份(张);书籍、刊物二十五册以上不足五十册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五盒(张)以上不足五十盒(张)的;标识、标志物二十五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个的;横幅、条幅五条(个)以上不足十条的;
(6)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十张(篇)以上不足四十张(篇),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册(个)以上不足十册(个),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不足一百万字符、电子音视频二十五分钟以上不足五十分钟的;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百条(次)以上不足二百条(次)的;利用在线人数累计一百以上不足二百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百以上不足二百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五百次以上不足一千次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未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的;
(3)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不足二万元的;
(4)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不足十张的;
(5)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不足二十份(张);书籍、刊物不足五册;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不足五盒(张);标识、标志物不足五件;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个的;
(6)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不足四张(篇)或者电子文档不足十万字符、电子音视频不足五分钟;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不足二十条(次);利用在线人数累计不足二十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不足二十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不足一百次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危害后果较重,并拒不改正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3)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4)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五十张以上不足一百张的;
(5)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百份(张)以上不足二百份(张);书籍、刊物二十五册以上不足五十册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五盒(张)以上不足五十盒(张)的;标识、标志物二十五件以上不足五十件的;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十个以上不足二十个的;横幅、条幅五条(个)以上不足十条的;
(6)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十张(篇)以上不足四十张(篇),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册(个)以上不足十册(个),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不足一百万字符、电子音视频二十五分钟以上不足五十分钟的;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百条(次)以上不足二百条(次)的;利用在线人数累计一百以上不足二百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百以上不足二百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五百次以上不足一千次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节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3)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4)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节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
(1)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2)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十三、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节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
(1)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十四、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节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
(1)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2)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十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节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2)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3)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不足一百克或者烟火药三百克、雷管不足三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不足三米的;
(2)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不足一千克或者烟火药不足三千克、雷管不足三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不足三十米的;
(3)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不足五克,或者饵料不足二百克的。
(4)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一万元的;
(5)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足三百千克的;
(6)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30%的;
(7)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一倍的。
(8)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三万元的;
(9)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不足一千克或者烟火药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三千克、雷管十五枚以上不足三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十五米以上不足三十米的;
(2)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或者烟火药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三十千克、雷管一百五十枚以上不足三百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一百五十米以上不足三百米的;
(3)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二十五克以上不足五十克,或者饵料一千克以上不足二千克的。
(4)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5)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5吨不足3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5倍以上不足3倍的;
(7)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倍以上不足10倍的。
(8)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十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主动交出的;
(2)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确实出于民族习惯而携带,未造成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的;
(2)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三件以上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
(4)出于非法目的而携带管制器具,尚未造成后果的;
(5)其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在公共场所非法销售管制器具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2)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经批准,初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
(2)多次实施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
(3)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4)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沟井坎穴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多次或者多处损毁、移动设施、标志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或者盗窃、损毁多处设施,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十九、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使用暴力方法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3)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主组织、胁迫、诱骗不足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多次组织、胁迫、诱骗不足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3)组织、胁迫、诱骗多名不足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4)造成不足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身体伤害的;
(5)经制止,仍继续组织、胁迫、诱骗不足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强迫劳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使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初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侵害,或者主动放弃侵害,且后果轻微的;
(4)强迫他人劳动后,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后果轻微的;
(5)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2)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多人劳动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被强迫劳动人身体伤害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处于经期、孕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劳动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在高危环境下劳动的;
(7)经有关机关制止,仍继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的;
(2)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三小时以上十二小时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十二小时以上不足二十四小时;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2)非法侵入他人庭院的;
(3)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多次或者纠集多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且危害后果较重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侮辱、谩骂、围攻、轻微损毁财物、殴打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后果轻微的;
(2)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3)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人次的;
(3)非法搜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身体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
(3)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强行讨要的;
(2)初次强行讨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拦截交通工具强行讨要的;
(2)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
(3)拉扯、辱骂被乞讨人的;
(4)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十六、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且后果轻微,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2)在校学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言语恐吓,由他人传信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危险化学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投寄或投掷恐吓物,如子弹、匕首、血液、动物尸体、危险化学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以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多次以公开他人隐私进行威胁的;
(4)经劝阻拒不停止的;
(5)针对多人实施的;
(6)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7)威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安全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侮辱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公然侮辱他人,且后果轻微,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语言口头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戏弄、挖苦的;
(2)以文字和图画,如采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的形式损害他人格、名誉,以漫画的形式讽刺、挖苦他人的;
(3)当众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
(4)当众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5)当众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6)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利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2)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3)多次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4)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的;
(5)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6)侮辱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7)强迫他人当众做有损人格动作的;
(8)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9)针对多人实施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诽谤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诽谤他人,且后果轻微,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诽谤他人或诽谤多人的;
(2)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
(4)诽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5)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诬告陷害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诬告陷害他人,且后果轻微,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捏造他人违法事实,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2)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3)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栽赃到被害人头上,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4)以其他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诬告陷害多人的;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3)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4)利用信息网络诬告陷害他人的;
(5)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后果轻微,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语言恐吓、由他人传达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物,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危险化学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4)利用信息网络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5)以语言、文字和图画公然贬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名誉的;
(6)当众做有损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污秽衣物等侮辱动作的;
(7)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体进行殴打、伤害的;
(2)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打击报复的;
(3)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4)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降薪、扣薪、降职、辞退等形式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的;
(5)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送信息,对他人正常生活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多人发送信息的;
(2)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侵犯隐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偷窥的;
(2)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
(3)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窃听的;
(4)以文字、语言等将他人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
(5)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2)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行为的;
(4)为损害他人名誉并进行传播的;
(5)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6)曾经因侵犯他人隐私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7)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未成年人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2)殴打、故意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4)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猥亵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的;
(2)猥亵孕妇的;
(3)猥亵未成年人的;
(4)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
(5)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他人的;
(6)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十五、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4)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追逐他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十六、虐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后,仍然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虐待家庭成员使用手段恶劣或造成被虐待人心理和身体伤害,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3)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情节恶劣,近亲属或相关组织要求处理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十七、强迫交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二百元的;
(2)强迫交易数额不足一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二百元的;
(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不足五百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百元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强迫交易数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式强迫交易,尚未造成被害人伤害的;
(2)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3)强迫交易二次或者强迫二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多人邮件的;
(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3)经处罚后再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邮件投送人员利用职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十九、盗窃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2)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合伙盗窃,起次要作用的;
(3)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合伙盗窃,起主要作用的;
(3)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4)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6)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7)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8)在医疗场所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10)二年内盗窃二次的;
(11)盗窃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12)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13)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14)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诈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的;
(2)结伙诈骗,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多次诈骗的;
(3)结伙诈骗,起主要作用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在医疗场所诈骗的;
(7)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
(8)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9)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哄抢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2)哄抢财物时经制止或劝阻及时停止并交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
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
(1)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结伙哄抢财物,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结伙哄抢财物,起主要作用的;
(3)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
(5)哄抢公私财物拒不交出的;
(6)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7)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抢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2)结伙抢夺,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结伙抢夺,起主要作用的;
(3)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再次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4)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再次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6)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7)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8)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9)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10)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11)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12)抢夺多人财物的;
(1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敲诈勒索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结伙敲诈勒索,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2)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3)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5)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6)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7)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
(8)二年内敲诈勒索二次的;
(9)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10)以在信息网络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不足三次的;
(11)结伙敲诈勒索,起主要作用的;
(12)敲诈勒索多人的;
(13)在交通道路上,采取故意碰撞、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
(1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2)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二千五百元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二次或损毁多人财物的;
(4)纠集二人以下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5)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6)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六十五、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带头或者纠集、煽动他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4)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招摇撞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取得实际利益或获利较少的;
(2)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的;
(3)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4)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取得实际利益或获利较少的;
(2)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丢失,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3)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4)受他人雇佣初次买卖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伪造、变造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不足二百元,或者数量累计不足五张的;
(2)伪造、变造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不足五百元,或者数量累计不足一百枚的;
(3)伪造、变造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不足五百元,或者数量累计不足十张的;
(4)伪造、变造其他有价票证非法获利累计不足一百元的;
(5)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不足五百元的;
(6)倒卖车票、船票非法获利累计不足二百元的;
(7)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8)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伪造、变造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数量累计二十五张以上不足五十张的;
(2)伪造、变造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数量累计五百枚以上不足一千枚的;
(3)伪造、变造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不足一百张的;
(4)伪造、变造其他有价票证非法获利累计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5)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6)倒卖车票、船票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3)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擅自经营的;
(2)经营时间在两个月以下且规模较小的;
(3)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4)经公安机关指出其违法经营后,立即改正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法经营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2)经营者经公安机关指出其违法经营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2)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六、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或价值较大的;
(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多次不履行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贻误了时机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损毁、流失的;
(2)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的;
(3)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4)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5)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收购废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
(3)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2)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3)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一、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2)多次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二、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3)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一般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除外)、名胜古迹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三、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2)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3)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四、偷开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偷开特种车辆、军车的;
(2)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3)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4)偷开机动车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5)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五、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3)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4)多次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5)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6)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六、破坏、污损坟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污损程度比较严重的;
(2)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3)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七、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毁坏程度较重的;
(2)因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3)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八、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的;
(2)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时间达两小时以上的;
(3)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并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因停放尸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九、卖淫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商量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多次卖淫的;
(2)患有性病卖淫,不构成犯罪的;
(3)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而卖淫的;
(4)因卖淫引发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娱乐休闲场所卖淫的;
(6)一次向两人以上卖淫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嫖娼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商量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以手淫等方式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多次嫖娼的;
(2)患有性病嫖娼,不构成犯罪的;
(3)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而嫖娼的;
(4)因嫖娼引发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一次嫖娼二人以上的;
(6)在娱乐休闲场所嫖娼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2)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在娱乐休闲场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在其他公共场所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二、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复制淫秽书刊不足十册、淫秽图片不足五十张、淫秽音像制品不足五张(盒)的;
(2)运输、出租、出售淫秽书刊不足二十册、淫秽图片不足一百张、淫秽音像制品不足十张(盒)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复制淫秽书刊五十册以上、淫秽图片二百五十张以上、淫秽音像制品二十五张(盒)以上的;
(2)运输、出租、出售淫秽书刊一百册以上、淫秽图片五百张以上、淫秽音像制品五十张(盒)以上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牟利为目的传播一个淫秽视频文件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二个淫秽视频文件的;
(2)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不足十个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不足二十个的;
(3)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不足二十件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不足四十件的;
(4)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不足一千次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不足二千次的;
(5)以牟利为目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不足二十人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不足四十人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7)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向不足十人次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8)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9)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十个以上淫秽视频文件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二十个以上淫秽视频文件的;
(2)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一百件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二百件以上的;
(4)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五千次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一万次以上的;
(5)以牟利为目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7)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向五十人次以上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四、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
(2)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五、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3)以营利为目的,为设置一台以上不足五台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以下均同)进行赌博提供场所的;
(4)其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3)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他人赌博的;
(4)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5)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6)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不足八台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不足八台的;
(8)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0)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11)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1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二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二万元以上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3)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提供条件的;
(4)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行政、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或者为“赌球”“扳砣子”等方式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6)设置赌博机八台以上不足十台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八台以上不足十台的;
(7)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赌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不足三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不足三千元的;
(3)设置一台以上不足五台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以下均同)进行赌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或全场输赢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不足八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4)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三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或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5)多次参与赌博的;
(6)聚众赌博的;
(7)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8)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二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
(4)设置赌博机八台以上不足十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设置赌博机一台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或者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一台进行赌博的,或者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十人不足二十人的;或者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不足五台进行赌博的,或者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不足五台进行赌博的;
(5)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交通管理
九十七、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2)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3)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二人的;
(4)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5)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6)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未带领的;
(2)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3)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4)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处罚基准:处十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2)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3)行人强行拦车的;
(4)行人扒车的;
(5)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6)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7)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罚款。
九十八、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2)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3)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4)乘坐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5)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6)乘车人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4)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十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3)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4)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罚款。
九十九、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道路上骑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2)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3)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4)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以上不满25公里的;
(5)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6)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7)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8)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9)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10)在道路上骑独轮车的;
(11)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2)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3)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1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15)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16)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17)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5公里以上不满35公里的;
(2)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3)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4)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5)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6)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7)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8)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9)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11)随车幼畜未栓系的;
(12)驾驭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1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14)畜力车并行的;
(15)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16)驾驭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17)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18)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19)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
(20)非机动车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形;
(21)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22)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23)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24)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驶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25)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35公里以上的;
(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信息通行的;
(3)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4)电动自行车未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5)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6)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驾驭畜力车的;
(7)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8)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9)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10)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
(1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13)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4)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的;
(15)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16)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的;
(17)驾驶电动自行车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
(18)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元罚款。
一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的;
(3)机件不全的;
(4)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5)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7)挂车机件不全的;
(8)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9)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10)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1)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7)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8)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9)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处罚基准: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或者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情形的,可以处警告。不符合上述情况,按照原规定处罚。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
(3)允许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
(4)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1)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2)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记录资料的;
(3)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
(4)不按规定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5)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6)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
(7)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8)不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9)违反规定倒车的;
(10)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2)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13)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14)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15)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16)机动车发生故障,不按照规定报警的;
(17)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18)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19)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不减速让行的;
(20)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确认安全的;
(21)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避让的;
(22)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不满百分之二十的;
(23)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24)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25)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4)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5)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6)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7)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临时号牌的;
(8)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9)逆向行驶的;
(10)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1)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12)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13)违反规定超车的;
(14)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15)违反规定会车的;
(16)违反规定掉头的;
(17)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18)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19)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0)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21)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2)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23)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24)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25)驾驶机动车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26)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27)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28)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超过八小时的;
(29)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在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连续超过两小时的;
(30)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凌晨二时至五时载客运行的;
(31)驾驶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专项作业车、带挂车的汽车、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32)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33)驾驶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34)驾驶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35)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36)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37)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借道超车的;
(38)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占用对面车道的;
(39)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穿插等候车辆的;
(40)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41)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42)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43)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夜间不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44)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不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45)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组织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的;
(46)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4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
(4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4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5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51)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52)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5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5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
(5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发生故障后不迅速报警的;
(56)在高速公路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57)在高速公路通行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58)在高速公路非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59)在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60)机动车驾驶人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一百零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2)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百零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四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一百毫升;
(2)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零三、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十以下,且超出部分人员系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满百分之十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二十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在行李舱装载货物未超过行李舱核定载质量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公路客运车辆在行李舱装载货物超过行李舱核定载质量,但车货总质量尚未超过车辆核定总质量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公路客运车辆在行李舱装载货物超过行李舱核定载质量,且车货总质量超过车辆核定总质量的;
(2)人货混装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五、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不满百分之三十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超过百分之百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六、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一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二人以上不满五人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五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八、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九、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除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营运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2)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时速不满180公里的;
(2)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但时速不满120公里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时速达180公里以上的;
(2)驾驶机动车在限速80公里的路段行驶时速达到160公里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在在限速70公里的路段行驶时速达到140公里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在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路段行驶时速达到120公里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一十一、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等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
处罚基准: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大型载客汽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核载十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等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
处罚基准:处所收检验费用八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八百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属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属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驾驶证准驾不符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驾驶证准驾不符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
驾驶证准驾不符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下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6.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三、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他人故意欺骗、隐瞒其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情况,行为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处罚基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他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摩托车交由其驾驶的;
(2)明知他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仍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他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交由其驾驶的;
(2)明知他人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仍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交由其驾驶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一百一十四、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原报失的摩托车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原报失的其他车辆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一十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行为
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补领摩托车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补领其他车辆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一十六、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逃逸,被查处后,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逃逸,被查处后,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伤人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伤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八、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交通管制,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交通管制,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百一十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造成事故,或仅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仅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伤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二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二十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行为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除本规定第十六条、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小型客车拆卸座位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摩托车加装伞具或防风罩的;
(2)小型客车、轻型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小型客车拆卸座位除外)。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中型以上客、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一百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行为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
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行为
一百二十三、骗取护照的行为
处罚依据:
《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在护照签发之前被发现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护照签发后,持证人无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由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持证人有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由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四、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向他人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无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收缴非法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向他人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有出入境记录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收缴非法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
第二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
一百二十五、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六、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七、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八、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九、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是指擅自越过国(边)境线,采取强行冲闯关口,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擅自换乘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持用以购买、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取的出境入境证件等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3)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4)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名称及其认定》五、协助非法出境、入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伪造、变造、骗取、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协助非法出境入境人员骗取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引带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供送行、接应便利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第3项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一、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2)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二、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一件/次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二件/次以上五件/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每增加一件或者一次加罚一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每增加一件或者一次加罚一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六件/次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一百三十三、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四、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不足四日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不足三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三次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五、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办理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六、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办理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七、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五次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八、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九、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一、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立即改正,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离开。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后,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百四十二、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强制迁离。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四十三、非法居留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四十四、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一百四十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一人(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次)以上的;
(2)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六、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一人(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次)以上;
(2)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七、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3)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八、非法就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外国人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外国人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九、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五十、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处罚基准: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禁毒管理
一百五十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一百二十平方米、大麻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方米、大麻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3)反季节种植、套种或者采取伪装等手段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五克以上不满三十克、罂粟幼苗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五千克以上不满三十千克、大麻幼苗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一般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三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罂粟幼苗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大麻幼苗三万株以上不满五万株的。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二十千克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四、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零点二毫克,其他苯丙胺类毒品、吗啡不满二克,杜冷丁不满五克,氯胺酮、美沙酮不满二十克,大麻油不满一百克,大麻脂不满二百克,三唑仑、安眠酮不满一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三千克,咖啡因、罂粟壳不满五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十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不满一毫克,其他苯丙胺类毒品、吗啡二克以上不满十克,杜冷丁五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大麻油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大麻脂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咖啡因、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毫克以上不满二毫克,其他苯丙胺类毒品、吗啡十克以上不满二十克,杜冷丁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氯胺酮、美沙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大麻油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大麻脂一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克,三唑仑、安眠酮五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三十千克,咖啡因、罂粟壳二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五、提供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向一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向他人或向多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六、吸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吸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
(2)曾经进行自愿戒毒,又吸食毒品的;
(3)一次吸食两类以上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3)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4)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七、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的;
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使用、注射的;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胁迫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次以上的;
(2)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如吗啡十五克以上,杜冷丁三十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毫克以上的;
(3)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八、容留吸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容留一人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二人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九、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介绍两人次以上购买毒品的;
(2)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3)其他介绍买卖毒品的较重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六十、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下的;
(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下的;
(9)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
(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六十一、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一百六十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下的;
(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下的;
(9)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六十三、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下的;
(6)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下的;
(9)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六十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六十五、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六十六、超出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下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下的;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下的;
(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下的;
(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下的;
(9)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
(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邻氯苯基环戊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六十七、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二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多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六十八、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市场,经处罚后,再次发生因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六十九、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二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多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七十、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七十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三、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一千元至二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货值在二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四、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五、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上六千克以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三百千克以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上不满十二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六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六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十二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十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百七十六、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克以上三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克以上六千克以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五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五十千克以上一百千克以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三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上不满十二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三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六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六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十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十二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十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百七十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多次流入非法渠道,累计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章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百七十八、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足五十家(人)次的;
(2)网络运营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不足五十家(人)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五十家(人)次以上不足一百家(人)次的;
(3)网络运营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五十家(人)次以上不足一百家(人)的。
处罚基准:对网络运营者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百家(人)次以上的;
(2)网络运营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一百家(人)次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九、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不足十条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一百条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一千条的;
(4)数量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条以上不足二十条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百条以上不足二百条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千条以上不足二千条的;
(4)数量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二十条以上不足三十条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二百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二千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4)数量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十条以上不足四十条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四百条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四千条的;
(4)数量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四十条以上不足五十条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四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四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4)数量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不足五个的;
(2)致使传播违法音频文件不足二十个的;
(3)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不足五十件的;
(4)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不足二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不足二百次的;
(5)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五个以上不足十个的;
(2)致使传播违法音频文件二十个以上不足五十个的;
(3)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个的;
(4)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二千次以上不足五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二百次以上不足五百次的;
(5)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2)致使传播违法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3)致使传播违法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一百个以上的;
(4)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五百次以上的;
(5)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不足二个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不足二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不足二百个的;
(3)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不足二十条的;
②向不足五百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③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不足一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④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不足一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4)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两个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三至四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二百个以上不足五百个的;
(3)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二十条以上不足五十个的;
②向五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③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一千以上不足两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④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一万以上不足两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4)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五百个以上不足一千的;
(3)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的;
②向一千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③向群组成员数累计两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④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两万以上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八十二、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不足两组的;
(2)非法获取本款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不足一百组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足四台的;
(4)造成不足两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5)对不足四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6)造成为不足二十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不足两千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7)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两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两组以上不足四组的;
(2)非法获取本款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百组以上不足两百组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四台以上不足八台的;
(4)造成两台以上不足四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5)对四台以上不足八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6)造成为二十台以上不足四十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两千以上不足四千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7)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四组以上不足六组的;
(2)非法获取本款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两百组以上不足三百组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八台以上不足十二台的;
(4)造成四台以上不足六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5)对八台以上不足十二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6)造成为四十台以上不足六十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四千以上不足六千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7)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四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六组以上不足八组的;
(2)非法获取本款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三百组以上不足四百组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二台以上不足十六台的;
(4)造成六台以上不足八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5)对十二台以上不足十六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6)造成为六十台以上不足八十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六千以上不足八千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7)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六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5.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八组以上不足十组的;
(2)非法获取本款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四百组以上不足五百组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六台以上不足二十台的;
(4)造成八台以上不足十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5)对十六台以上不足二十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6)造成为八十台以上不足一百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八千以上不足一万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7)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八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八十三、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能够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程序、工具一人次的;
(2)提供本款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不足四人次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一人次的;
(4)明知他人实施本款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不足四人次的;
(5)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两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能够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程序、工具两人次的;
(2)提供本款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四人次以上不足八人次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两人次的;
(4)明知他人实施本款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四人次以上不足八人次的;
(5)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能够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程序、工具三人次的;
(2)提供本款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八人次以上不足十二人次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三人次的;
(4)明知他人实施本款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八人次以上不足十二人次的;
(5)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能够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程序、工具四人次的;
(2)提供本款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二人次以上不足十六人次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四人次的;
(4)明知他人实施本款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二人次以上不足十六人次的;
(5)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六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5.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能够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程序、工具五人次的;
(2)提供本款第(1)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六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的;
(4)明知他人实施本款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六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5)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八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八十四、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或提供不足两人次的;
(2)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估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撑等帮助,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或提供两人次以上不足四人次的;
(2)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估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撑等帮助,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的;
(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或提供四人次以上不足六人次的;
(2)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估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撑等帮助,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两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提供六人次以上不足八人次的;
(2)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估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撑等帮助,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5.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提供八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2)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估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撑等帮助,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章 其他
一百八十五、伪造或变造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者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六、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七、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八十八、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八十九、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一百九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
(4)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一百九十一、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
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且不足十支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十支以上不足五十支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至四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五十支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四至五倍的罚款。
一百九十二、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不足十台(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十台(件)以上不足二十台(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二十台(件)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
(2)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百九十三、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
(2)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百九十四、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回购奖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回购奖品的;
(2)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百九十五、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六、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被处罚过,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百九十七、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被取缔后又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曾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行为的;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
(3)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造成无法查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百九十九、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物品价值达到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造成环境污染、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个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二百、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一、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二、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三、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不足三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十人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四、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不足三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2)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十人以上的;
(2)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五、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六、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七、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八、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影响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百零九、泄露保密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
(2)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初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一、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影响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二、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2)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三、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发生保安员违法案件,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发生保安员犯罪案件;
(2)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后,再次因对保安员疏于管理,发生保安员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后,再次因对保安员疏于管理,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四、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培训单位曾因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受过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培训单位曾因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受过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五、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不足三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十人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2)保安培训机构因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被处罚,又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
(3)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百一十六、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制造、贩卖成套制式服装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足三十件的;
(2)非法制造、贩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件的;
(3)非法制造、贩卖警棍不足三十根的;
(4)非法制造、贩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十件的;
(5)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三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6)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用于炫耀目的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制造、贩卖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
(2)非法制造、贩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
(3)非法制造、贩卖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
(4)非法制造、贩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
(5)非法经营数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6)出于非法目的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造成一定社会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二百一十七、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十件以下,且尚未销售的;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一百件以下,且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十件,但已经销售的;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一百件以上不足五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一百件,但已经销售的;
(3)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一百件的;
(4)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五百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
(3)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4)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
(5)经处罚后,仍然非法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一十八、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由单位指令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2)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并实施警察职权的;
(3)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