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审计局审计决定书
岳县审决〔2022〕15号
岳阳县审计局关于岳阳县荣家湾镇麻塘中心学校教学楼建设项目决算情况的审计决定
岳阳县荣家湾镇麻塘中心学校:
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教学楼建设项目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关于多计工程款1.18万元问题的处理
你单位教学楼建设项目,施工方通过更改电气及消防工程中钢管为塑料管、多计排水管道支架及穿楼板套管工程量等,多计工程造价1.18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回多计多付工程款1.18万元,并上缴县财政。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岳阳县审计局
2022年10月25日
岳阳县审计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