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解查扣字〔2021〕2号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邓*新(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11971********,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邓宗村***)、陈*命(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11966********,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魏庆村****):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以《查封、扣押决定书》{岳环查(扣)字〔2021〕2号}对你加工厂生产现场的硫酸、存储硫酸容器、含酸废水、含酸废泥、存储含酸废水容器进行扣押,生产设施进行查封。因案情复杂,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进行了延期查封、扣押。
因查封、扣押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依法决定对你被查封的设施、扣押的物品,自2021年6月26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附件: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