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查(扣)字〔2021〕2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邓*新(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119710524XXXX,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陈*命(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119660816XXXX,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于2021年4月25日现场调查发现,你们投资建设的废弃磨片(陶瓷厂抛光车间打磨片)加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生产现场的硫酸、存储硫酸容器、含酸废水、含酸废泥、存储含酸废水容器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扣押的物品存放于湖南洋沙湖危险废物治理公司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转移扣押物品。并对你加工厂生产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扣押、查封物品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详见扣押、查封物品清单。
你如不服对本查封(扣押)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