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岳阳市众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0-10-2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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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众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Q96KF3N

法定代表人:漆众望

详细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岳阳市众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于2020年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发生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泄漏,并通过雨水管网排入附近水库,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岳阳市众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酶制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岳环评[2019]15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7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