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岳阳县中集至诚工业环保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1-07-1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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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中集至诚工业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M19Y00C

法定代表人付勇为

详细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荣站居委会

岳阳县中集至诚工业环保有限公司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分析仪采样管插入纯净水瓶中,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16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6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6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126号)《送达回证》及《申辩报告》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你公司于6月25日的申辩意见,经案审会合议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信,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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