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05号
行政相对人:谢洪波
身份证号码: 43062119******105X
地 址: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老街居委会1组
联系电话:139******99
经查实,2023年3月3日,你承接的荣湖城渣土外运施工项目,外运渣土时,因车辆进出工地存在未清洗及未清洗干净,造成路面污染约20㎡。此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0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事先采取过措施,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愿意实施改正,消除影响。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条(二)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