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11号
当 事 人:吴丁酉,女,汉族,身份号码:43062119******044X
家庭地址:岳阳县集镇社区
联系电话:182******16
经查实,2023年5月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在县城荣西路大唐礼洞口段人行道上,擅自撤除停车泊位。此行为违反了《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本局于2023年05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11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车位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三节第一百零四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