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13号  )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6-2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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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13号

  当 事 人:黄继伟

  身份号码:41152719******9039

  家庭地址:河南省淮滨县新里镇王角村

  联系电话:176*****803

  经查实,2023年4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县城区巡查发现的衣物回收箱,为你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摆放在人行道上,该物对行人正常通行造成一定影响,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局于2023年05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1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鉴于擅自摆放回收箱侵占县城多个路段,造成较大影响,且在要求撤回时未及时履行整改。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二项,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清理。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八佰圆(¥:8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