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14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2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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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014

 

人:魏明,汉族,身份号码:43062119******101X

家庭地址:岳阳县友爱村  

联系电话:185******39

经查实,2023年5月15日10时28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在县城团结北路与富荣路交叉口处随意乱倒污水损毁绿化带内花草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本局于202305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1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罚款数额1000以下。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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