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19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2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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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019

 

 

人:蓝茂杏,汉族,身份号码:44098119******1915

家庭地址:广州省高州市分界镇松木山新窝村

联系电话:183******88

经查实,2023年5月8日,你在县城兴荣路“周记副食批发”前,违规擅自撤除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此行为违反了《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本局于202305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19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依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六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车位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你拒不配合,造成一定影响。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三节第一百零四条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改正不彻底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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