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9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8-1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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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9号

  当 事 人:胡文斌

  身份号码:34282619******2615

  家庭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许岭镇宏福村施咀组7-20号

  联系电话:182******11

  经查实,2023年06月20日,你在未取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县城天鹅路富安商业广场生活小区内,收集下水管道内的餐厨油污垃圾,并将运输至临湘市泊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泊洲公司)销售,以此获得报酬,而泊洲公司和你均未获得本县相关收集处置许可证,通过对泊洲公司上门调查取证,发现你非泊洲公司正式员工,同时你承认到本县收集运输处置餐厨油污垃圾是你个人所为。此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本局于2023年07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29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擅自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事实存在并获利,虽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圆(¥:6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