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30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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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30号

  当 事 人:屈全,男,汉族

  身份号码:43062119******0419

  家庭地址:岳阳县城关镇跃进村第十四村民组7号

  联系电话:173******58

  经查实,2023年07月05日,发现你在县城城南大道鸿辉汽车门口的人行道内侧,驾驶车牌号为(湘F.B5195)特种重型10米吊车,在绿化带内施工。因车身重量过重,导致该处绿化带内地面下沉,两处草坪被车轮碾压,经测量东处面积约为20.8平方米,西处面积约为8平方米,总面积约为28.8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本局于2023年07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30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鉴于重型吊车作业面大,且未及时停止作业,造成不良影响。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章 第一节第三十九条 二项、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圆(¥:99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7月18日